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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
廉洁从业九项准则60条(试行)》
第五期
2024年12月10日,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、河南省医疗保障局、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医保局、国家中医药局《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》(国卫医发[2021]37号)要求,结合实际,制定《河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60条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准则60条》)。将“九项准则”细化、具体化为60条内容,为引导广大医务人员守纪律、知底线,有效规范执业行为提供了具体行为准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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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恪守保密准则,不泄露患者隐私
31.遵守医学伦理道德,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,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,保护患者合法权益。严禁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。
32.严格遵循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,不得随意涂改病历、违规复制粘贴病历,严禁窃取、篡改、伪造、隐匿、毁灭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。
33.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患者患有性病、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疾病时,除属国家规定的传染病必须向卫生防疫部门及时上报外,未经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,不得向他人泄露。
34.规范发放患者检查检验报告单,妥善保管实验记录、申请单、调查表等涉及患者信息的文件。严禁随意泄露、擅自修改和销毁。
35.禁止违规翻阅、借阅患者病案资料,严禁违规收集、使用、加工、传输、透露、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的个人资料和医疗信息。
36.禁止未经患者同意,在临床医学摄影、手术直播、教学视频中拍摄和暴露患者身份或隐私部位,并公开发布。在临床医学报告、医学研究、宣传报道和相关文学作品中使用真实姓名、真实病历等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时应征得患者同意。
37.加强对见习、实习、规培、进修等人员的管理,强化职业道德教育,严禁泄露患者信息。
38.录入及上传患者相关信息时,应在官方指定平台进行,并注意信息安全,避免患者信息泄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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